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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202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202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2020

一、2020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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