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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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以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以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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