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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市農村宅基地標準

福建南平市農村宅基地標準

福建南平市農村宅基地標準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四)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五)農村村民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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