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動車充電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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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
第二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並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並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並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 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並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採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台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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