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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國標電動車規定

昆明市國標電動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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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七)《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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