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出版物幾年內留存樣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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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件)、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儲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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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件)、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儲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