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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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市場是否被壟斷的最主要標準是市場份額。如果某種商品的市場上只有一個賣家,就認為市場是處於壟斷狀態。
壟斷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壟斷行為是一個法學概念,兩者的邏輯有差別,但都與競爭有關聯。按照一般邏輯,壟斷行為就是壟斷者的行為,然而法學上的壟斷行為是指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稱為反競爭行為。
不能簡單地將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行為視為壟斷行為,而不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反競爭行為卻不視為壟斷行為。壟斷行為認定是一個運用經濟學、法學知識判斷的過程。壟斷行為的法定型別有三類,每類壟斷行為有可識別的基本特徵和可判斷的構成要件。合理分析規則的運用對壟斷行為認定是必要的。例外與豁免除外規則對於壟斷行為認定具有界限作用。
一、壟斷行為的認定
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於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
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的規定,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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