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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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犯罪法42條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由公安機關主導負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積極配合,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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