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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護驗收規範

放射防護驗收規範

放射防護驗收規範

具體驗收標準: 1. 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當設定適當的輻射遮蔽。 2. 放置場所的放射源入口處應當設定放射性標誌。 3. 含放射源裝置或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4. 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並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 放射源使用場所應當採取有效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洩漏的安全防護措施。 6. 放射源使用場所應當有書面的源操作程式,並易於被操作人員獲得。 

7、 含放射源裝置使用人員應經過人員培訓,有必須的輻射安全認識,瞭解裝置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汙染。 8. 應配備必要的放射源檢查或監測裝置。 9. 對執行中含源裝置和場所進行定期輻射防護檢測,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效能的穩定。

10. 有專人負責保管放射源。 11. 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12.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13. 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有書面應急計劃。

14、 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15. 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定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情況。 16. 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的應得到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後外排和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17. 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情況年度評價報告。 

標籤: 規範 放射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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