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運營單位應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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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活動,以及國家核安全部門對這些活動的審評和監督。 
第三條 對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進行審評、監督的依據是:
(一) 國家核安全法規。 
(二) 國家的與原子能、輻射防護、環境保護、公安、衛生和交通等有關的法律與法規。 
(三) 國家核安全部門審查認可或批准的檔案以及釋出的其他指令。
第四條 國家核安全部門的監督並不減輕核電廠營運單位對核電廠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所承擔的責任。 
第二章 應急計劃及相關檔案的制定與審評
第五條 在核電廠不同階段對核電廠營運單位及有關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分析推薦廠址區域的人口特點、地理特徵及其他環境特徵和在核電廠整個預計壽期內執行應急計劃的能力。 
(二)設計階段
在核電廠設計階段,應對核電廠事故狀態(包括嚴重事故)及其後果作出分析,對廠內的應急設施、應急裝置和應急撤離路線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報告(PSAR)有關執行管理的章節中,應提出應急計劃的初步方案,其內容包括應急計劃的目的、依據的法規和適用範圍,營運單位所設定的應急組織及其職責的框架,應急計劃區範圍的初步測算及其環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況,主要應急設施與裝置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離路線。相關資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節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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