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募役法的役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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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募役法的役是指差役,多指勞役,比如義務性質的河工、勞工等。
募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頒佈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此項制度為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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