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柔美女性网 >

绿色生活 >心理 >

书法评价标准条例

书法评价标准条例

书法评价标准条例

书法的评价没有标准条例,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从艺术角度、有无古韵古风、书法气象、形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大致有四类说法。

第一类以形质来评价与欣赏,重点着眼于书法的某种特定艺术方法,包括书体的变化,其演变恰恰是有时代性因素构成的或接续成的书法史,也是书法的形质变化史。从甲骨文到金文到小篆到隶书到真书草书,从魏晋到隋唐、到宋明,其变化都可以用形质的不同追求来概括。

第二类以形象象征为欣赏标准,这是一种拟像方式,也是比较浅层次的,严格地说仍然还是在艺术风格的范围之内。书法是抽象艺术,其形象象征才有风格形态的历史性时代更替,如晋尚韵,唐尚法,宋尚意之类,形成越来越多和不相重复的艺术风格。

第三类以神采为标准,重点关注到书法作品通过艺术风格表现出的精神特征,抓住了艺术表

现力的核心,也抓住了书法的抽象艺术特质,是具有千古不易的历史认同的专业艺术标准。

第四类以气质为标准,把一定的形质与精神结合起来,简单的说就是书法作品有“精气神”,既能够坚持神采为上的标准,又可以弥补单纯神采标准的形质缺失之憾,把形质的特征也包括在内。应该说这一类是比较符合书法艺术本质特点的审美要求或艺术标准。

标签: 条例 书法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16drw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