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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怀孕的司法解释

关于认定怀孕的司法解释

关于认定怀孕的司法解释

司法鉴定怀孕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

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理解,即应是指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其精神是为了确保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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