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柔美女性网 >

绿色生活 >心理 >

滥用诉讼权利司法解释

滥用诉讼权利司法解释

滥用诉讼权利司法解释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

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

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

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

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n5qk0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