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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应该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

医生应该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

医生应该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

《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得出结论:

如女方清醒的状态下,应当由女方自行决定如何生育。

如女方麻醉的情形下,也就是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形,医生有责任对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按照医疗原则,当遇到生产时危及母体生命的紧急情况,医生大概率将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此时也会告知近亲属,由近亲属做出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标签: 保大保 医生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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