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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一、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二、 不予执行裁定的适用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3、不予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不予执行的法律效果

不予执行裁定生效后,该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原执行依据丧失了执行力,不仅不能依其进行新的执行行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也应予撤销。

不予执行的含义: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精神,执行中,如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构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也就是不予执行制度只能应用于非诉法律文书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况下。

解释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

“执”,读音为zhí,最早见于商朝甲骨文时代,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执”的基本含义为拿着,如执刃、执鞭引申含义为掌握,如执政、执教。

在日常使用中,“执”也常做动词,表示捕捉,逮捕,如战败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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