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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举例

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举例

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举例

地役权与用益物权是种属概念的区别,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用益物权,范围更广,包括地役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4、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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