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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群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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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住屋租赁租住标准——

▲住屋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屋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屋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屋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最低人均租住面积。出租住屋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标签: 群租 成都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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