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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五不准

污染防治设施五不准

污染防治设施五不准

一、不准违反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生态环境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监督人员要服从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自行处置和对外发表主张。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监督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监督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准擅自对外传递与监督有关的信息不准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监督工作信息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三、不准出现不良工作作风。不准对监督对象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涉足影响监督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监督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四、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歪曲、夸大、捏造环境问题及影响不准向被监督地区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为本人、亲友或所在单位,在课题和项目承揽等方面打招呼。

五、不准违反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监督对象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接站、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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