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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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保养、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使用安全治理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解危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安全调查、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等。
《条例》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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