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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谁管理

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谁管理

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综合其职能与特征很难得出一个用三言两语就能说清道明的概念,我们必须认可其教育性与影响性,兼顾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凸显出其教育属性占据的主要地位:高等教育即让人变为更好的人。那么在认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之后,对高等教育的意义就可以进行理性的思考。

首先要谈的就是高等教育的教育意义。高等教育仍然是对人教育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更加专业化,教育模式也更加先进,其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是教育人、培养人。教育的目的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是知识文化的传承。作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性活动,教学过程主要就是为了让学生对过去先辈们所总结出来的文化知识、哲学思想、科学理论的学习与继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期让学生高屋建瓴,能推动文化与科技的发展。

另一种则就是培养人的价值观体系的作用。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对人的道德品质进行培养的内容,高学历与高素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体现,培养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用高尚的道德准则去约束自己,这才能输送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也是教育作用的集中体现。教育的作用是培养人具有渊博的学识和崇高的品德,提升人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个体意识,充分认可自身的作用,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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