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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104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104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104条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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