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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执业医师证会取消吗

判刑后执业医师证会取消吗

判刑后执业医师证会取消吗

会收口也就是取消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刑事处罚是收回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还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也是会被收回证书的情形。而且,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还会不予注册。

取消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执业医师证会予以注销:(二)受刑事处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十六条第二款再次申请注册执业医师证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以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因受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预防,不予注册,办理注销注册

一、判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书吗

受刑罚处罚的,必须吊销,但在刑罚执行完毕二年后,可以重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缓刑条件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故意伤害而被判缓刑的医师,因没有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样限制人身自由,不会被吊销职业医师职照。也能继续行医。

判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书吗?判拘役就是属于刑事处罚的,所以当事人因为犯罪自然对于自己的事业等都存在非常大的影响,要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证书,但是因为情节不大,如果执行完毕了之后两年申请,还是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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