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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預見性的判別原則是

不可預見性的判別原則是

不可預見性的判別原則是

不可預見性的客觀判斷。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遵循從客觀判斷到主觀判斷的過程,但“不可預見性”明顯充滿了主觀色彩,如何在該情況下釐定其客觀標準呢

對此認爲應透過預見能力與情勢變更事實發生概率兩個維度,並結合主、客觀相一致的標準綜合評判。

具體而言,行政機關因涉及行政管理專業領域,具有人力、物資、技術等支援而具備較強的預見能力比較而言,相對人則預見能力較弱。因此,在發生大概率情勢變更事實時,很難認定行政機關在協議訂立時沒有預見,而相對人沒有預見更具有合理性在小概率事實發生時,無論行政機關亦或相對人均存在沒有預見的可能性在完全不具備預見某種事實發生的可能性的情況下,當然就無需從預見能力角度做出評判。

標籤: 可預見性 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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