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食品安全條例 心理 關注:4.89K次 1、生產過程中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2、連續煎炸食品的,累計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3、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長食用油脂使用期限4、不得回收瀝油過濾的油脂作為油炸用油重複使用5、不得使用“老油”作為油炸用油。 標籤: 條例 食用油 食品安全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rmnxw.com/zh-hk/lvse/xinli/yqj90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