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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诉的规定

行政案件申诉的规定

行政案件申诉的规定

1、已经发⽣法律效⼒的⾏政裁判确有错误

2、已经发⽣法律效⼒的⾏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对于⾼级⼈民法院驳回申诉的⾏政案件,接谈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头告知当事⼈。本庭通过接待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进⼊正式审

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有条件的申诉⼈,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光盘格式要求:申诉书及全案裁判⽂书制作成2003版word⽂档,其余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件。

标签: 申诉 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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