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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适用房出让金征收标准

广西经济适用房出让金征收标准

广西经济适用房出让金征收标准

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屋。产权人应按原购屋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通惠家园等等,就是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3、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屋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屋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4、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屋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屋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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