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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释义】

一审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上诉是向上级法院提起,而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应当予以区分。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不意味着向其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在进行完以上工作后,才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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