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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意思就是法院有自由心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法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也应当认定事实的存在。

标签: 诉讼法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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