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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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实施<中华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在江河、湖泊、水库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二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法>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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