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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燃料储存条件国家标准

植物油燃料储存条件国家标准

植物油燃料储存条件国家标准

1、植物油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者拴挂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植物油燃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植物油燃料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我国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4、植物油燃料的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5、生产、储存单位,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溜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我国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我国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6、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我国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9、植物油燃料生产储存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在港区内储存植物油燃料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植物油燃料的储存应当采用专用容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植物油燃料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其专用容器、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3、植物油燃料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3、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甲醇,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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