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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和物业两者的冲突表现

业委会和物业两者的冲突表现

业委会和物业两者的冲突表现

业主和物业的矛盾从产生那天起就相伴相克。业主的愿望希望通过业委会来表达主张,而业委会的产生按照规定应该是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实际操作上往往是由开发商一家指定。国家规定赋予业委会的选举、监督物业的权力落不到实处,所以说从产生之日起就埋下了矛盾难以调和的隐患。即使后来补充了物业服务协议,其实也是多有形式,少有监督。

       物业是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经营服务模式,物业服务公司担负院区物业就业人员(包括公共场所管理、维修、保洁、绿化、保安)的工资福利外还有维护保养小区里价值昂贵的共用设备(电梯,水,电,汽,供暖,空调)和房屋修缮。二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建立了表面形式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实则没有几个业委会能解除物业。这样就在后期小区管理上必然产生很多矛盾:

1、物业服务企业在院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服务中产生的矛盾。

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格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决定的,如合同里有些概念模糊,定性不定量,如合同规定“保持清洁”没有相应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合同内容了,业主也会不满意。引发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冲突。这就要求合同签订之初,业委会广泛地收集业主意见,严谨制定物业服务细则,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2、业委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产生的矛盾。

之前“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中提到小区公共区域财产收益产生的矛盾。业委会的职责第一条就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总之,物业想利益最大化,业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侵犯业主利益或没履行合同时,按照规定,业委会要通过检查、走访方式调查取证,属实的情况下也要理性的对话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停止侵权并赔偿非法收益。要做到这一点对业委会有相当难度。首先,业委会不是专职人员定岗,实践中都是业主兼职,在应对狡诈复杂的物业精心设计的各种收费项目面前往往不知如何取证,显得力不从心。改变这种实际不平等的服务协议形式需要业委会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和街道社区大力支持。

标签: 物业 业委会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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